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组织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协助学校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的权利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依靠全体教职工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培养出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四有”人才,为把我校建成国内知名、上海一流的学校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加强管理和统一指挥教育教学的职权。校长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二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令的要求,在校内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讨论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三)讨论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福利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干部,建立每两年评议一次的制度,对工作卓有成效、有业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工作不负责,有失误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或予以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维护教育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
第十条 教代会在学校内具有下列职责:
(一)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任务,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二)努力学习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真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5%,工人不少于10%,领导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5%,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关于学校决策讨论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教职工代表必须是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领导干部不超过20%。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教职工推荐的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保证执行实施;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是参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