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的通知》,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上海大学附属中学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