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继续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和《宝山区教育局党委关于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和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就健全完善上海大学附属中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决策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明确区分会议职能
明确区分校务会议、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能。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为总支委会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重要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行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列席,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其他人员主持,讨论和决定涉及行政事务推进过程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对涉及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酝酿,提请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严格实行监督检查
坚决接受局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局纪委督查,贯彻落实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教代会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学校重大问题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教育局党委、教育局等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3.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4.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5.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7.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8.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9.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高中3万元(含)以上];
12.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3.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4.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5.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问题。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重大问题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细化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具体内容。
三、决策流程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者,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一人兼任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初步方案,分管负责人提出具体议题,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者,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职能部门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利弊,制订多个可行性方案备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制度;对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班子成员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酝酿、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校长与书记共同商议确定。
(二)形成决策
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综合概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事项。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议题内容,应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会议记录应完整详实,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后,填写《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登记表》,随会议记录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备查。
(三)实施决策
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校长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务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如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按程序重新决策。
五、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务会议或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制定、执行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督查制度。接受局纪委对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检查要素,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落实检查内容。
(三)公开制度。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要求,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纠错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如在局纪委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规范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总支、校长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