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继续执行)
1、学校教职工(含合同工)必须参加学校党总支、校长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2、学习分全校集中和按处室、教研组(年级组)集中两种形式,分别由党总支、校长室和组长召集。
3、全校集中时按指定座位就坐;分组召开时,召集人把组织学习讨论情况向党总支或校长汇报。
4、学校党总支、校长室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认真准备学习的内容。
5、会议要准时召开,教职工要按时参加。
6、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中途离开会场。
7、学习方法采取学(学文件)、议(讨论)、看(影视、展览)、听(辅导报告)、讲(宣讲文件等)、写(写心得或考核)等方法,不断提高学习质量。。
8、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
9、政治和业务学习由党总支、校长室安排,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通知,人事部门负责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