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继续执行)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管理
1、学校原则上实行坐班制。教职工须遵守学校“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上下班并参加各种要求参加的会议或集体活动;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可弹性坐班,但不得缺席会议或集体活动。
2、学校的考勤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每月统计一次,学期末汇总。各处、室、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考勤,如实记录本部门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每周汇总一次,于次周报学校人事部门。考勤记录将作为学校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教职工福利、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类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在半天以内,且不耽误学校正常工作者,由所在处、室、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耽误学校正常工作者,须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批准。每月累计四个半天起,按实际数累加整天数计。
5、请假一至三天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
6、请假一天以上者(含一天),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并按批准权限审批,最后送人事部门登记。
7、请假期满上班的当天,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仍不能按时上班,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
8、请假、续假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校者,可由请假代理人按规定程序办理。
9、一般情况下,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批准手续,以便安排工作。
10、因公请假者参照以上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1、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若因未严格执行学校的考勤制度,使学校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资待遇
(一)事假
1、国拨工资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等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国拨工资照发。
②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③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④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国拨工资。
2、结构工资
①每月事假一到五天的,按天数的实际课时数扣发课时工资。
②每月事假五天以上的,按天数比例扣发课时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岗位工作津贴、工龄津贴、技术津贴和学校社会工作补贴。
③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结构工资。
3、奖金福利
①午餐费:每月事假五天以上的,按天数比例扣发。
②学期考核奖:每学期事假天数累计满一个月,扣发四分之一;满两个月,全部扣发。
③节日慰问金:每学期事假天数累计满两个月,扣发四分之一;满四个月,扣发一半。
(二)病假
1、国拨工资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等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本人档案工资按90%计发;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本人档案工资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本人档案工资中的饭贴、车贴、书报费、教卫津贴、纯职工津贴停发,职务工资、10%工资、工资构成津贴、职务(岗位)津贴按80%计发。
③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病假工资,追回在校外从事有偿服务活动期间已发的全部病假工资,并按旷工论处。
2、结构工资
①每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按天数的实际课时数扣发课时工资。
②每月病假十五天以上的,按天数比例扣发课时工资。
③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课时工资、岗位工作津贴。
3、奖金福利
①午餐费:每月病假十天以上的,按天数比例扣发。
②学期考核奖:每学期病假天数累计满两个月,扣发四分之一;满四个月,全部扣发。
③节日慰问金:每学期事假天数累计满四个月扣发四分之一;满两个月,扣发一半。
3、生育假
女教职工生育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沪府办发(1983)67号文、沪劳(1986)资创字111号文、沪计生委(1983)14号文、教人(1992)8号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生育假期规定
a、女教职工产假,单胎顺产的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则产假顺延。
b、妊娠三个月内流产或宫外孕,可休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休假四十五天。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c、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工作日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d、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校长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
e、女教职工哺乳假期满,确因特殊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继续请长产假,长产假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正常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a、国拨工资全额发放。
b、学校结构工资中的课时工资、岗位工作津贴停发。
c、除午餐费外,享受全部福利待遇。
③哺乳假和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本人档案工资按80%计发。长产假期间,贴按70%计发。
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恢复工作后,重新起算考核。
4、婚假、丧假管理
婚假、丧假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增加晚婚假七天(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假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双方符合条件双方享受。婚假必须连续使用。
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丧假三天。
③婚假、丧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
5、探亲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①因有寒暑假,教职工探望异地居住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另外享受探亲假。
②教职工探望异地居住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路费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报销全部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职务工资、10%工资、工资构成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四项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④探亲乘火车一律报硬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并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以报硬卧);乘轮船报四等舱;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按实报销。
三、迟到早退及旷工
1、晚或早于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0分钟的,即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者早退每三次折算事假。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②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③休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长产假、婚假、丧假等)未按时到岗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
④编造虚假请假理由欺骗学校经查实的;
⑤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
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经教育仍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⑦聘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收到申请后二十天内作出不同意的答复,在六个月内擅自离岗的。
3、旷工的处理
①一个月旷工两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②连续旷工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其他
①连续请假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请假工作日计算请假天数;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请假天数中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②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在一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3、若遇国家或上海市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4、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起执行。
5、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